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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
時間:2013-09-29 19:14:09 作者:綠建之窗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 閱讀:1516內容摘要:根據《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及說明,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根據《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及說明,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bjfzb.gov.cn),在網站首頁右側的“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系統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
(二)登陸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在首頁中部“政民互動”板塊中的“征集調查”欄目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
2013年9月27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及依據】為加強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首都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動中,依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采用符合節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技術、工藝和管理措施,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減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工作重點】本市推進節能建筑、綠色建筑與綠色建筑園區建設,ㄐ忻裼媒ㄖ節能運行,倡導行為節能。
本市實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逐步建立分類公共建筑能耗定額管理、能源階梯價格制度,逐步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熱計量收費管理。
第四ā局鞴懿棵胖霸稹孔》砍竅緗ㄉ櫳姓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環節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筑規劃、設計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ü┤冉諛艿募嘍焦芾砉ぷ鰨環⒄垢母鎩⒉普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農村工作、衛生、教育、旅游、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行業內或者所監管單位的民用ㄖ節能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規劃計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主要指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ㄉ緇岱⒄構婊。
民用建筑節能目標和重點任務納入本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節能目標責任考核指標體系。
第六條【責任主體】新建、ńā⒗┙及改造的民用建筑執行建筑節能標準由建設單位承擔總體責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按照建筑節能的標準和規定承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等責任。
公共建筑的節能運行責任由產權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居住建筑的節能運行責任由產權人、使用人和運行管理單位負責。
第七條【標準和目錄】本市民用建筑節能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北京市地方標準。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發布本市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技術、工藝目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目錄在公布3個月后實施。本市推廣安全耐久、節能環保、便于施工的綠色建材,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粘土瓦、粘土陶粒,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八條【能耗統計】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制度。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應當配合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孟畹韃橥臣剖據。
第九條【激勵政策】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資金補貼、獎勵政策。
本市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用于民用建筑節能的資金,用于建筑媚薌際躚芯亢屯乒恪⒔諛芨腦臁⒖稍偕能源應用、建筑節能宣傳培訓以及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項目補貼、獎勵。鼓勵以商業銀行貸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動民用建筑節能工作。
第十條【鼓勵可再生能源】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廣太陽謾⒌厝饒堋⑸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廣能源梯級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新(改、擴)建民用建筑節能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按照當地氣候、地形地貌、迷吹忍跫和建筑節能與宜居的要求,從源頭上對建筑物節能進行規劃。對區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強度、基礎設施配置等進行統籌研究,并在空間、交通、資源、環境等方面提出控制性和引導性指標,限制高耗能建筑、高能耗強度建筑園區的建設。
第十二條【項目立項】本市新(改、擴)建民用建筑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內容。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節能評估并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節能審查意見中的能耗指標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轉化成具體措施,并寫進項目立項報告。
第十三條【規劃設計】新(改、擴)建民用建筑的設計說明應當注明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符合固定資產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具體措施。
施工圖設計蠹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且涉及建筑節能內容的,應當重新履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笫┕ね忌杓莆募中的建筑節能設計情況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應當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并將專項驗收結果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重要材料備案】新(改、擴)建民用建筑工程笥玫撓虢ㄖ節能有關的重要材料、設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供熱等計量裝置】新(改、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標準和規定安裝能耗計量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建設階段與供熱單位簽訂集中供熱設施的運行管理合同,規定樓棟、分戶供熱計量溫控裝置的技術要求。供熱單位應當指導供熱計量溫控裝置的采購、安裝工作,參與供熱計量溫控裝置的安裝工程專項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信息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和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節能設計指標、綠色建筑星級、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供熱及供熱計量收費方式、節能設施的使用與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八條【改造原則】本市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且有改造價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實行節能改造。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在節能改造同時進行抗震加固。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改造工作。
第十九條【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進行改建、擴建和外部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同時進行圍護結構的節能改造和能耗計量控制設施改造,并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既有大型公共蛑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進行改建、擴建時,應當同時進行能耗計量控制設施和用能系統節能改造。未同步進行節能改造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組織改建、擴建和外部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條【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既蚓幼〗ㄖ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鼓勵進行圍護結構的節能改造和供熱計量改造,改造資金由政府、所有權人、產權單位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實施責任主體】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的實施責任主體是房屋產權單位。政府直管和蛭蛔怨艿木幼〗ㄖ由房屋管理單位作為節能改造的實施責任主體;無管理單位和管理單位無力承擔實施責任的居住建筑由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實施責任主體受所有權人委托承擔建設單位責任。集中供熱系統的熱計量改造由供熱單位組織實施。
建筑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依法配合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
第四章民用建筑節能運行
第二十二條【運行管理單位責任】民用建筑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公共建筑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管理機構,設立能源管理崗位,采用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組織內部能源審計,負責用能分類分項計量調控系統、數據遠傳系統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線監測】本市逐步完善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類分項計量在線監測系統。鼓勵商務、科技、教育、會議等功能性園區和有條件的公共建筑設立能源監測管理系統,并與行政主管部門的在線監測系統聯網。
第二十四條【能源審計】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審計制度。公共機構中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及分析報告。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能源利用狀況及分析報告,責令部分重點用能單位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能源審計機構實施能源審計,將審計結果報送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依據能源審計結果加強節能管理和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五條【能耗限額與能效公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確定重點公共建筑單位的年度能耗限額,對具有標桿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和超過年度能耗限額的公共建筑、公共建筑的產權芪緩馱誦泄芾淼ノ幌蟶緇峁示。
第二十六條【圍護結構與用能系統保護】任何人不得損壞、擅自拆改建筑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室內采暖供熱系統、能耗計量與調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室芪露瓤刂啤渴褂每盞韃膳、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五章綠色建筑與住宅產業化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范圍】本芡平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建筑園區建設,推進住宅產業化。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市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建筑園區、住宅產業化的強制實施范圍懿⒏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動態調整。
本市鼓勵建設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建筑園區,既有建筑實施改造達到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商品住房實施住宅產業化。
第二十九條【監管保堋渴兇》砍竅緗ㄉ櫳姓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制定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和產業化住宅年度計劃,并將任務指標分配到區縣政府。各區縣政府負責根據任務指標落實項目,并將結果報相關部門。
確定為二星級以上綠色建芎筒業化住宅項目,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中明確。不符合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鼓勵政策】本市對建造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或者住宅產業化標準的住宅項目按照規定給懿固和獎勵。
對建造達到綠色建筑或者住宅產業化標準的保障房項目,實行土地入市評標向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項目傾斜的政策,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和獎勵。
對強制實施范圍外的項埽實行土地入市評標向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項目傾斜的政策。
將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內容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管理、信用體系管理、招投標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一條【萇評價標識和產業化未落實】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色建筑評審。評審合格的,頒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強制實施范圍內的項目評審不合格,或者批準的住宅產業化項目未按批復實施的,按照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不安裝、不配合安裝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能耗分類分項計量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煌ü共建筑在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圍護結構維修改造工程時,未按照規定同時進行相關節能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按要求開展能簧蠹頻模不報送能源審計結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報送虛假能源審計報告的,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重點公喚ㄖ單位的實際能耗高于年度能耗限額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采暖供熱及計量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果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公共建筑或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執行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規定的,由相關節能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冒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凇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鼓勵農民自建節能建筑】鼓勵農民在自主新建、翻建住宅與既有住宅改造中采用抗震與建筑節能設計,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可再生能源與清潔能源。村集體組誆捎猛騁還婊、統一建設方式實施并在規定規模以上的新建、改建、改造的項目執行本市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抗震標準。鼓勵以產業化方式建設農民住宅,推進綠色農色農民住宅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
市、區兩級財政對經認定符合本市農謐≌抗震節能標準和采用可再生能源與清潔能源的新建和改造的農民住宅予以補貼。
第四十條【社會監督】本市有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并查處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起草《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背景
2001年8月,市政府發布《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80號),依據該規定本市重點強化民用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環節的行政監管機制,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與可再生能源,組織既有建s和集中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為全市的節能減排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新建居住建筑執行節能設計標準和禁用禁產粘土磚等方面走在全國的前列。
進入"十一五"時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s節能條例》相繼發布,建筑節能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工作范圍從建設活動擴展到城鄉規劃和既有建筑節能運行領域,工作任務從建設節能建筑擴展到推廣綠色建筑、綠色施工和住宅產業化。原《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受當時社會條件局限,對既有建筑節能運行監管、推廣綠色建筑、s宅產業化等工作領域的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行政監管措施沒有作出規定。相關的上位法對上述內容也沒有規范或者規定的較為原則。新時期的建筑節能重點工作面臨法律支撐力度不足的情況。
進入"十二五"時期以來,本市建筑節能工作s重要性進一步凸顯,成為綠色北京建設的重要載體、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承擔全市節能減排任務的重要領域。因此,修訂《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完善推進有關重點工作的法律依據,加大調控與執行力度,是做好新時期建筑節能工作,促進首都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s根本保障。
二、立法過程
2012年,修訂《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列入市政府立法調研計劃,經過立法調研、立項論證等程序,該立法項目列入今年市政府力爭完成項目。2月份,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始啟動規章草案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鑒國內外先進節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重點,起草完成了規章草案,并征求了社會各方的意見,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北京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及本市立法制度規定,我們就部門報送的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共20天。我們還將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研、召紛談會等形式聽取各區縣政府、相關委辦局、有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法律專家等方面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規章草案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內容
本次販ㄖ氐憬岷媳臼薪ㄖ節能工作實際,將推進和規范的內容從建設領域擴展到城鄉規劃領域、既有建筑運行領域、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域、農村住宅節能領域,在全面執行建筑節能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到推廣綠色建筑、綠色建筑園區和住宅產業化。立法的重點是明確新擴展領域建筑紡芄ぷ韉氖凳┲魈濉⒓喙苤魈澹明確推進各項工作的激勵或強制措施,加大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調控能力與執行能力。《草案送審稿》設總則、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節能運行、綠色建筑與住宅產業化、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41條。
(一)總則部分
該部分共10條,主要規定了建筑節能的內涵和范圍,推進建筑節能的工作重點,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筑節能的建設責任主體和運行責任主體,推進建筑節能工作的基本制度,以及相關s勵措施和政策。
在該部分中,需要社會公眾關注的是第3條,本市建筑節能的工作重點規定"逐步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熱計量收費管理"。需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重點關注的是第6條、第7條、第9s,涉及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建筑材料目錄管理制度、激勵政策等。
(二)關于新建民用建筑節能
該部分共7條,主要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時,需要遵循和執行的相關規定。其中,需要社會公眾重點關注的是第16條中關于供熱計量裝置,按照現行的技術標準,居住建筑應當具備分戶供熱計量溫控裝置;第17條中規定了建設單位的信息公示和明示義務,尤其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應當明示,成為民事義務條款。另外,本章中第12條至第17條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提出了許多義務性要求,需要相關主體重點關注。
(三)關于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著眼于關心民生、改善居住條件、節約社會資源,近年來本市開展了對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次立法從固化工作成果的角度,對節能改造的基本原則、改造內容、實施主體、資金承擔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該部分共4條,全部內容與社會公眾關系密切,尤其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所有權人。
(四)關于民用建筑節能運行
該部分共6條,對民用建筑的節能運行,本次立法重點規范的是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的節能運行管理,提出了在線監測、能源審計、能耗限額與能耗公示等制度要求。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機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重點關注該部分內容。
(五)關于綠色建筑與住宅產業化
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是近年來國家層面推進建筑節能的新重點,總體的要求是實"節地、節能、節材、節水"以及綠色施工。本次立法從推進工作開展的角度,提出了強制性標準要求和激勵措施。該部分內容共4條,與建設開發單位關系密切,需要建設開發單位重點關注。
(六)關于法律責任
該部分共7條,主要對規章規定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的保障性條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以罰款為主。其中第36條損壞建筑物維護結構、采暖供熱計量系統的,會涉及對個人的罰款,需要社會公眾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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